乙肝攜帶者領到食品行業健康證
雷闖,22歲,浙江大學應屆本科畢業生。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布并實施,條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為爭取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和消除乙肝歧視并驗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較真的他提出了辦理健康證的申請。
“我們也能辦健康證了?”雷闖為了確定我們的權利到底能不能在實踐操作中得到尊重和保護,8月17日,雷闖前往西湖區靈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求辦理從事食品行業的健康證。
“醫生說,我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辦理健康證。”雷闖說,“當我拿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后,醫生說,雖然有法,但沒有上級文件,我們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規定辦。”
辦證無果,雷闖又向西湖區衛生局申請,可得到的答復是“目前尚未接到關于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可以辦理健康證的通知”。于是,他又向杭州市衛生局、浙江省衛生廳層層反映情況,可事情遲遲未有進展。
事情在8月底出現了戲劇化的改變。“上周五,西湖區衛生局打電話給我,說同意給我發健康證。”
杭州市西湖區衛生局門口,雷闖興奮地做出了V字手勢——作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他拿到全省乃至全國第一張從事食品行業的健康證。
雷闖把這一天稱為“值得紀念的日子”。“這是爭取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的重大勝利。”他說。
錯誤的社會認知源于不尊重科學
平時說的乙肝檢查“兩對半”是指五項血液指標,即表面抗原、核心抗體、e抗原、e抗體和表面抗體,如果某人的血液中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和e抗原都顯示為陽性,那么判斷此人是“大三陽”;而如果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和e抗體都顯示為陽性,就是“小三陽”。
“很多人以為大三陽、小三陽就是慢性乙肝,其實大小三陽都只是感染了乙肝病毒或是攜帶乙肝病毒。根據大三陽、小三陽的情況并不能判斷某人是否感染慢性乙肝,還要看其肝功能是否正常,而判斷的主要指標就是轉氨酶,如果轉氨酶超過標準范圍,可以認為肝功能不正常,也就是肝臟有炎癥,而轉氨酶穩定,則肝功能正常。在國家征求意見的標準中,也是以此為依據。在肌體免疫功能正常的情況下,病毒不會發作。據統計,大多數乙肝病毒攜帶者終生不會發病。”陸軍說。
衛生部在2006年9月出臺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中指出,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3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
“乙肝是傳染病,但它的傳染途徑是特定的,集中在母嬰傳播、性傳播和血液傳播上,平時的交流、工作接觸、吃飯、接吻,都不會互相傳染。”陸軍強調。
“中國是個乙肝大國,感染者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0%,如果這批人在就業市場上頻頻遭遇歧視,不僅會使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遭到破壞,造成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還有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你去肝膽相照論壇上看看,‘死有不肝’、‘不死鳥’、‘苦肝’,一看這些‘戰友’的名字就知道他們有多痛苦。體內潛伏著這種可能致病的病毒,生理上的痛苦尚可忍受,難以忍受的是無窮無盡的精神折磨。”
乙肝歧視嚴重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
“中國的乙肝歧視是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的。”陸軍說。
“自上世紀90年代起,乙肝醫藥廣告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等各種渠道刻意制造‘乙肝威脅論’,散布‘乙肝恐慌’,以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很多國家是不允許大眾媒體上出現此類醫藥廣告的。”
“國家行為的失誤,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視,并嚴重誤導了社會認知。自上世紀90年代起,招收公務員時要強制檢測報考者的乙肝標志物,并規定不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擔任公務員,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示范效應。我國一些關于公共衛生的法律中,有許多歧視性的條款,對乙肝攜帶者作了許多不必要的限制。比如,《食品衛生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以往用人單位拒收乙肝病原攜帶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出于醫療費用上的考慮。“但是,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已經為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基金制度取代,用人單位的義務在于依法繳納保險費用,錄用乙肝病原攜帶者并不會帶來企業成本的增加。”
走過艱難的反歧視之路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乙肝歧視問題從無到有、愈演愈烈。”近日,北京益仁平中心總協調人、肝膽相照論壇版主陸軍在北京開設講座,回顧中國乙肝反歧視維權之路。
中華醫學會2005年1月統計,52%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因乙肝失去理想的工作和學習機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2007年6月指出,近八成外資在華企業拒錄乙肝病毒攜帶者,一所又一所大學將攜帶乙肝病毒的學生拒之門外;
115家外資企業調查結果顯示:96%的公司入職招聘要進行強制性的乙肝檢測,77%的公司明確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只有4%的公司完全不存在乙肝歧視,入職無需檢測乙肝指標。
如此嚴重的乙肝歧視,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的,除了中國。
衛生部官員: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影響食品生產經營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副局長蘇志指出,食品是特殊的產品,這樣的工作崗位,患有法律規定疾病的病人不能從事,但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影響食品生產經營。
蘇志說,病毒性肝炎,還要看具體情況。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乙型肝炎比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過血液傳播、性傳播和母嬰傳播,不是消化道傳染病,一般來說也不會通過飲食傳播,所以對于病毒性肝炎,在具體體檢時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攜帶者,醫學上認為它不影響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蘇志指出,其實乙肝在中國攜帶者很多,約占十分之一。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之外不恰當,涉及到他們就業的權利和作為公民的權利。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健康體檢方面,還要和有關部門一塊作出具體的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除去《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能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崗位外,還有很多崗位,只要工作不直接接觸食品就不會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過食用造成疾病傳播。
蘇志最后表示,由于缺乏衛生知識,社會上有一些傳統上偏見,對乙肝攜帶者這部分群體另眼看待,希望中國的廣大老百姓尊重科學,正確認識乙肝,要改變原先錯誤的觀念。
從國家政策層面消除歧視
令人欣喜的是,保護性法律文件逐步出臺,歧視性法律逐步修正: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2007年8月通過、2008年1月施行的《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2005年1月,人事部、衛生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而且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中無乙肝檢測項目,體檢必須按規定項目進行,不得隨意增減。”
2007年5月,勞社部發布的《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專科專業: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
這一系列舉措,既是對全民進行潛移默化的醫學常識普及教育,又是對各地錄用員工時的乙肝歧視進行徹底的正本清源。也終于使得出現了乙肝攜帶者領取食品行業健康證的可喜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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