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藥原則
頑固性心力衰竭,常來自慢性心力衰竭。確認為頑固性心力衰竭后,重新審查原來的用藥,調整治療方案,以用藥框限“A”為主,同時加用“B”項。
二、療效評價
1.治愈:心功能糾正到Ⅰ級;
2.好轉:心功能改善Ⅰ級以上,而未達Ⅰ級心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