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灶清除術為治療慢性骨髓炎的基本方法。
(1)切口長度應以能完全顯露死骨及感染骨為度。注意切勿損傷主要神經及血管。
(2)骨膜切開及剝離范圍應按病骨及死骨大小和多少而定,不可剝離過多。
(3)徹底切除壞死組織、肉芽組織、竇道及瘢痕組織,摘除所有死骨,引流不暢的死腔應予打開,但不可過多切除正常骨質。
(4)如手術未遺留較大或較深的死腔,軟組織條件好,可行一期縫合,并在髓腔內上下各放一根有側孔的塑料管,分別作為沖洗和負壓吸引用,術后用生理鹽水或抗生素溶液沖洗7~10d,先后拔除沖洗管和引流管。如清除后有較大或較深的死腔遺留或軟組織無法修補者,尚應同時進行消滅死腔或修復創面的手術,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
2、肌瓣或肌皮瓣填塞術
適用于病灶清除后殘留較大死腔者。應盡量選擇鄰近肌肉,但應避免采用肢體的主要屈伸肌,所用肌瓣不應過長,張力不宜過大。鄰近無肌瓣可取時,可行吻合血管的游離肌瓣或肌皮瓣移植。
3、松質骨填塞術
在徹底清除病灶后,用髂骨片或其他松質骨填充死腔。此法易招致感染而失敗,須慎重采用。一般多使用于局限性骨膿腫病灶清除后,或在病灶清除后局部骨質缺損多不植骨難以支持體重時。
4、含抗生素骨水泥充填術
清除病灶后將含抗生素的骨水泥珠充填,水泥珠可逐個拔出,也可在數月后一并取出后再進行植骨。
5、病骨切除術
身體某些部位(如腓骨中上部、髂骨翼、肋骨、尺骨遠端等)的慢性骨髓炎,可將病變部分完全切除。
6、截肢術
創面經久不愈,肢體產生嚴重畸形、已發生癌變、肢體功能已大部喪失者可考慮作截肢術。